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文件制度  >  正文

文件制度

中共台州学院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3-2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党员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浙组〔2019〕15 号)《中共台州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台学院党发〔2022〕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集中成批发展、近毕业时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各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为学校跨越式发展攻坚克难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重视在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学科带头人、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有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党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群众对党的认识,积极引导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按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在校教职工、大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加入党组织必须是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一)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2.个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3.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4.个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入党申请书”的字数一般要求在 1000─1500 字。

(二)撰写思想汇报,主要内容应包括: 1.对每一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中心任务的看法和态度;2. 完成某项重要任务后的收获和提高;3.参加某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所受到的教育和启发;4. 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国内外重大事件的认识和态度。

5.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思想上有哪些困惑?自己是怎么去认识的?怎样去解决的?等等。

(三)入党材料书写要求。入党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水笔)书写,字体工整,表面清楚。个人书写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材料,统一使用台州学院信纸,要亲笔签名,并落款日期。

第七条 确定入党申请人。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委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给予鼓励,提出希望,并且在一个月内对满足入党条件的入党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要求在所在学院(部门)、班级、居住的公寓楼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和地点下同),公示无异议,党支部及时建立《入党申请人信息登记表》,根据“一人一档案”制度,为每位入党申请人建立档案。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团员经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具体程序是,学院下发关于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的通知,通过班级推荐、团学推荐、个人自荐三种形式来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群团组织考察推荐先进分子,并填写《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和党小组(团员经团组织)的推荐意见,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由党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正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所在二级学院、机关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党委)备案(未建立党委的,需报学校党委备案),并及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九条 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调整。

第十条 确定培养联系人。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过程中,党支部也可根据需要对培养联系人作出调整。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教育的主要方式有:

(一)指定专人培养。即由党组织确定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跟踪式培养。

(二)党内活动培养。党组织应当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必要的党员大会、党日活动、听党课和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等活动, 让他们通过这些活动接受党内生活的熏陶,增强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每个入党积极分子都应按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参加这些活动,并从中接受党性教育。

(三)社会实践培养。要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 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四)自励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人进行思想汇报,汇报一段时间以来对党的思想认识和其他有关情况。汇报应当实事求是,不隐瞒自己的真实观点,敢于亮出自己的缺点、不足。

(五)党校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积极参加党校学习,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等。

(六)考察培养。党支部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要求,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参加党校学习培训考试合格,根据发展计划数,学院党委下发关于推荐发展对象的通知,通过组织推荐的形式推荐发展对象。团组织推优,填写《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党支部委员会综合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班主任、校(分)团委、班级团支部及党员群众意见,研究确定拟发展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所在二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正式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坚持党员标准,全面衡量,要着重看其政治素质,要把是否真学真懂真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发展和吸纳新党员的根本政治标准,决不能降格以求。对入党动机不端正、思想觉悟不高、政治品质不好的,工作学习表现再突出,也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要考察其在授课和学术研究中的表现,对于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当年受学校通报批评或受警告处分未满6个月、记过处分未满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未满24个月的教职工,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要综合考察其在专业学习、公寓生活、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年度智育分和综合考评分未达到班级前60%、课程补考两门以上者原则上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受处分学生组织发展相关要求见本细则第四十一条)。重视团支部或党小组的推荐意见,团支部或党小组推优不过半数者,党支部应认真分析情况,慎重发展。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审查,特别要进行政治审查。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三)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形成政治审查报告。在审查基础上形成入党综合考察意见,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政审结论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撰写“自传”。发展对象应向党组织写一份“自传”。写“自传”主要是向党组织交待自己的成长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自然情况;

(二)本人自小学以来的学习、工作经历,每个阶段的衔接要完整;

(三)各个阶段,特别是递交入党申请书之后,本人对党的认识以及思想转变、提高过程;

(四)对一些重大政治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态度;

(五)在经受名利考验、取得成绩或遭受挫折等情况下,本人是如何对待、如何处理的?自我评价如何?

(六)本人入党态度和决心,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所在二级党委或党组织应当对政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结束后,颁发结业证书。未经培训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结束后,颁发结业证书。未经培训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党委预审。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所在二级党委预审。

各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政审情况以及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教工党员发展可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培养联系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实行编码管理,《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一般应由本人填写(本人有特殊原因除外),填表人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填写。填写时,对党要忠诚老实, 不得有任何虚假和隐瞒,各项栏目都要求填写清楚规范,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要填上“无”字。

第二十二条 审查《入党志愿书》。经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当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虽超过半数,但是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党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材料上报。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支部大会决议和入党介绍人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

党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公示。党委在讨论审批前,党支部将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 时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组织谈话。在发展对象公示无异议后,审批接收新党员前,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及时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提交商学院党委会。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一般由校党委或党总支组织进行。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一)宣布仪式开始,奏《国际歌》;(二)党组织负责人致词;(三)新党员宣誓;(四)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五)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六)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教育和考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在预备期里,预备党员除了主动向党组织口头汇报本人的思想、工作情况外,还应当每个季度写一份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学期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表现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党员档案齐全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不能列为发展对象的具体表现)和教育或党员档案不齐全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党支部将有关材料报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学院党委在讨论审批前,将党支部大会通过转正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党员,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并将情况说明报校党委组织部,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对校外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或文件、《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内外调材料、本人谈话记录、入党政治审查报告、自传、《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预备期转正考察意见、“五公示”等入党材料存入本人党员(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定期检查指导党员发展工作,各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重视从优秀学生和高层次人才中发展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做好发展党员计划。党支部发展党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要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分析,制定教育、培养的具体措施,形成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上报二级党委。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要按照入党程序及要求,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坚决杜绝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党委成立发展党员工作审核小组,书记、副书记分别担任审核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发展党员各项工作的全面审核,重点把关确定发展对象、讨论接收中共预备党员、中共预备党员转正等关键环节。党组织负责人要把好关,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发展党员中要坚持“五个不发展”:

1.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发展;

2.培养考察不到一年的不发展;

3.党内外意见不一致的不发展;

4.没有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发展;

5.材料不全的不发展。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组织发展,要求广泛征求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的意见,召开党员、班团干部、寝室同学座谈会以及团支部民主测评会,全方位了解该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党委要严格进行研究审批。学生受记过(含)以下处分,除满足发展党员相关标准和程序外,另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考虑发展:

1.解除处分满一年以上(以发文为准);

2.受处分后每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居全班前30%,表现优秀的可放宽到全班前40%,如在省级以上A类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校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

3.受处分后至少获得校级以上荣誉1项(不含技能竞赛),或受处分后有突出贡献者(受地市级政府以上表彰)。受留校察看(含)以上或受过两次以上处分的学生一般不应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台州学院商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