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06号)、《台州学院产业学院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20〕101号)等精神,促进产教融合,推进产业学院建设,提升产业学院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学院是推进校企合作的新模式,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产业学院以服务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或特定产业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以对接产业技术创新为牵引、以集聚创新资源为支撑,着力打造共商、共建、共享的责任共同体,深入推进产学合作、产教融合、校企协同。
第三条 产业学院以项目为载体开展建设,实行产业学院和合作单位联合负责制。参与各方应根据协议内容开展合作,大力推进校企“专业共建、课程共担、教材共编、师资共训、基地共享”,完善产教融合运行机制。建设主要内容包括:
1.打造优势特色专业。根据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趋势,依托产业学院与企业合作建设产业急需紧缺学科专业;深化专业建设内涵,突出产业导向和应用导向,鼓励产业学院,面向未来的新兴特色产业需求与合作单位共同设立新商科、新文科实验班,着力将传统专业建设成为应用型优势专业;探索与企业合作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利用行业标准和企业资源积极开展专业认证,提高专业建设标准化、国际化水平。
2.创新协同育人模式。合作单位全程参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创新多元化协同育人模式。探索政产学研用多主体知识生产、知识应用、知识转移、知识共享机制,构建跨学科交叉课程、项目驱动课程、问题导向课程、综合性课程等课程群;探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着力培养具有“忠诚、奉献、进取、合作”特质、社会责任感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后劲强的应用型人才。
3.共育共建“双师型”队伍。建立与合作单位人员互聘制度,企业聘任专职教师担任企业中高层管理、技术顾问或研发专家,开展应用型课题研究;产业学院聘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兼职教授,聘用一批优秀企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作为相关专业兼职教师,共同进行人才培养;开展校企导师联合授课,打造“双师型”教学团队;开展师资交流、研讨、培训等业务,将产业学院建设成“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4.共同深化教学改革内涵。一是依托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展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实践教学、创新创业项目等活动;二是把产业企业最前沿的理论、技术引入课程教学,强化核心专业能力培养;三是将校企合作的最新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教育教学内容,推动学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5.共建共享实践创新平台。一是以校外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为载体,与合作单位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二是与合作单位共建共享校内实验室和实训中心,为企业、学生和教师提供教学科研服务。三是鼓励教师、学生参与产教融合项目,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提供孵化空间、培训咨询和创业扶持等服务。
6.项目攻关和创新产品研发。鼓励产业学院和企业整合资源,在产业学院建设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发挥产业学院人才优势,开展企业项目联合攻关、产品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工作;鼓励产业学院利用各方资源,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课题和经费,共同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共享研究成果;大力推动产业学院内部科教融合,以科研促教学,将研究成果及时引入教学过程,将产业学院建设成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
7.打造地方特色产业文化品牌。建设具有产业特色的典型参观点和特色鲜明的宣传资料(包括视频资料),利用高校文化宣传阵地服务地方产业挖掘优势,打造特色的产业文化品牌。
第二章 产业学院的管理
第四条 产业学院的人才培养纳入教务处统一管理。学院配合教务处指导和督查产业学院积极履约,建立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专业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鼓励产业学院积极开展人才培养计划重构,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认证后生效。
第五条 产业学院与合作单位之间要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健全产业学院日常管理运营机构与运行机制。产业学院组织架构以合同约定为准。产业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由学院和合作单位共同商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产业学院要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任务制订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向教务处报送产业学院工作总结,及时反映产业学院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学院配合教务处不定期对各产业学院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第七条 鼓励产业学院聘请企业人员参与各类教学活动,担任学生导师。理论课教学导师由学院遴选并纳入人事系统管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实践环节导师由学院遴选并报教务处备案,其相关费用纳入实践环节经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产业学院企业导师要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丰富企业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或至少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产业学院每学期末应组织部分学生或教师对企业导师进行综合评价,对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企业导师,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换。
第八条 产业学院的学生管理由学院具体负责,对于规模较大的学生群体(单个地点达20人及以上),学院将建立辅导员、班主任、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互联互通机制,明确校企各方的分工和职责,共同担负起产业学院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思政教育、管理和安全教育,完善产业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长效机制。班主任的聘用由学院遴选、报学生处备案,其相关补贴按照学校同类人员执行。
第九条 学院对参与产业学院管理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由产业学院执行(副)院长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统筹分配。
第十条 学校对产业学院建设实施目标考核与动态指标评估(纳入学校对二级学院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目标考核按照《台州学院地方合作平台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20〕95号)执行,年度目标达成情况考核另行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产业学院建设终止、摘牌:
1.年度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
2.工作推动不力,严重影响人才培养质量;
3.建设成效较差,在学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等。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捐赠给产业学院的各类经费,统一纳入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以专项经费形式拨付每个产业学院一定的运行经费,经费使用参照《台州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19〕89号)。
第十四条 政府或企业投入产业学院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独立建账,专款专用,依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