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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度

商学院资产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28      浏览量:

为了加强学院资产管理,规范学院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台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19〕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确定学院负责人是本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并设置相对稳定的兼职资产管理员,履行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一条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时候,根据本学院资产存量、学校资产配置标准,结合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名称、数量、金额及经费来源,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经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资处。

第二条 各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项目前期资料准备,提出采购申请,采购过程中的论证、订立合同、采购及完成验收等相关工作。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进行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系统。资产管理员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对审核,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物的一致性。

第三条 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及时了解资产的使用情况以及教职工的使用需求,做好院内的资产调拨,做到物尽其用,努力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建立并维护好本学院的资产明细账,确保本学院资产名称、使用人、使用地点准确无误,学院教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学院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第五条 定期清查、归集本学院需要报废的资产,根据台州学院仪器设备(家具)报废工作流程进行报废工作。

第六条 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