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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度

商学院开展随堂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28      浏览量:

为落实认证“持续改进”理念,帮助教师更好的把握好教学状况,形成教学管理闭环,并充分利用好教务处开发的“随堂评”系统,学院鼓励教师之间、师生之间开展积极的、务实的评价。根据《台州学院分类听课巡查工作若干规定》(台学院发〔2017〕105号)、《台州学院关于教学常规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台学院发〔2018〕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每位老师应要求每个授课班级学生每月至少对所授课程开展学评教1次,一门课程学生评价次数总计不得少于2次。

第二条 参与学评教的课程类型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三条 学评教应在“随堂评”系统中完成,授课教师应对学生提出评价的要求,并告之评价办法。

第四条 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每人每学期听课巡查不少于10次,其他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每人每学期听课巡查不少于6次。教务员每人每学期听课巡查不少于4次。专任教师每人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3次。

第五条 巡课工作每月至少开展1次,参与巡课人员包括教学副院长、院级督导、教务员和辅导员等。

第六条 听课巡课后均应在“随堂评”系统中及时提交相关记录,并及时与被听课或巡课对象沟通、确认。

第七条 对于师生所反馈的意见,授课教师应认真思考分析,及时调整或整改,需要学院处理的应报告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