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浙江省高校课堂教学创新行动计划(2014-2016年)》(浙教高教〔2014〕102号)及台州学院党代会、教代会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提升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与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层教学组织(教学团队,下同)是依据学院的专业方向组建的具有灵活性的、最基本的教师教学共同体。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主要承担教学任务,在组织教学运行与教学建设、促进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推动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设置的指导性原则是按需设置,即根据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置。允许设置跨学科、跨专业的基层教学组织。
1.根据学院开设本科专业的实际情况,依据课程内容相近或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功能相近的原则,学院可设置若干基层教学组织,数量不限;
2.应保证基层教学组织覆盖到每位专任教师,覆盖每门专业基础课程和核心课程,允许教师加入多个教学组织;
3.每个教学组织设负责人——组长1名;
4.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相对固定、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2.承担相对稳定的课程,具有明确的课程建设与发展方向,教学任务饱满;
3.有开展教学学术活动的软硬件基本条件;
4.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职责
(一)教学运行与建设
1.根据学校(学院)的教学安排,落实相关教学任务,制定基层教学组织教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加以推进,撰写工作总结。
2.参与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修订)所开课程及实验的教学大纲,制定(修订)课程和实验的教学基本要求,选定或编写优质的课程教材,加强教材和教学资源的建设,以及相关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的建设。
3.根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要求,统一教学进度、试卷命题,制定课程成绩考核评定办法,实行集体备课,推进教考分离、集体阅卷等。
(二)教学促进与发展
1.组织教师互相听课,观摩教学,开展同行评议;为新教师安排教学导师;对新开课(含实验、实践课程)、开新课的教师试讲进行审查和评议,帮助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2.组织开展各类教学检查,检查教学环节执行情况,包括备课,教学进度,作业及实验报告的批改、辅导、答疑等情况;分析考试结果,总结教学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教学;不定期组织学生座谈,及时了解学情,做到教学相长。
3.参与本基层教学组织成员的教学考评工作。
(三)教学研究与改革
1.开展教学学术研究,鼓励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教学技术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2.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教学研讨活动及教育理论学习,鼓励教师反思教学工作,撰写教学论文等。
3.加强科研和教学的融合,把科研前沿引入教学内容,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和育人优势,吸收学生参与科研活动。
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建立的工作制度
1.教研制度:每学期开展不少于4次的专题教学研讨活动,学习教育理论,探讨教学疑问,交流教学经验。专题教学研讨活动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学习教育类文件精神、培育师德师风、推进课程思政、研讨教学改革、打磨教学类项目申报书、开展教学持续改进(如: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后有关问题的应对)、审核期末出卷、遴选教材等。专题教学研讨活动应在每个学期初制定好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并按学校要求填写有关表格。每次活动应拍摄好活动照片,结束后,应及时填写活动记录表格,并上传到学校网站。
2.听课制度:每学期负责人随机听课不少于4次,成员间相互听课或组织集体听课不少于2次,每学期至少有1次公开课或教学观摩活动。
3.答疑制度:有相对固定的答疑时间,鼓励集体答疑,或与育人工作相结合,进自修教室、寝室进行辅导。
第三章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任期规定
第七条 每个基层教学组织实行负责人任期负责制,由其负责具体落实基层教学组织的各项工作职责,任期年限一般为4年。
第八条 负责人应具备条件
1.至少主讲过1门课程;
2.具备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主持或参与过校级及以上的教学项目或获得校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发表过教学学术论文;
3.熟悉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对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有明确的建设思路和目标;
4.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第四章 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与奖励
第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制,考核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十条 考核依据包括:教研活动记录、听课记录、同行评价结果、教学学术论文与教材、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等。
第十一条 考核存在重大问题的基层教学组织,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方案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
第十二条 经学院研究后,负责人可适当地给予工作量减免;考核优秀的负责人在岗聘、评奖评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