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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度

商学院机构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8      浏览量:

为规范和加强商学院产业学院、科研机构、地方合作平台(以下简称:机构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最大程度发挥机构平台在促进产教融合、助力学科与科研建设、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的作用,结合商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平台类型

第一条 机构平台是指商学院根据上级部门、学校、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发展需求,开展创新研究、技术研发、应用型人才培养,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加速学科和专业建设,争取原创性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学校资源全面开放与共享的机构。

第二条 根据机构平台功能和服务定位,平台分为以下三类:产教融合型、科研服务型、其他合作型。

第二章 组建与管理

第三条 各机构平台组建后,按照平台类型分属教务处、科研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机构平台按照平台类型在相关分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机构平台原则上设置院长、执行(副)院长各一名、副院长若干,负责机构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与业务指导,负责机构平台相关合作协议的业务审核并提出机构平台组建与注销的指导性意见,与机构平台合作单位建立良好联系,及时协调机构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监督相关问题的及时解决。

第六条 校法制办负责机构平台的相关合作协议的法律审核,机构平台组建程序按照台州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与人员

第七条 机构平台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专项资助、学校(学院)配套与项目立项。其中,财政拨款和专项资助专款专用;学校(学院)配套和立项经费根据归口管理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预算执行。

第八条 无经费来源的机构平台,由商学院每年划拨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平台建设与运行,经费根据归口管理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预算执行。

第九条 机构平台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个人委托的合法服务项目参照学校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机构平台新增人员,需经学院机构平台领导小组审议批准。机构平台的院长、执行(副)院长、副院长可根据各自的定位与职责提出合理的人员工作量减免,符合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和地方合作处等相关规定的可予以办理。

第四章 年度考核与成绩运用

第十一条 机构平台采用年度考核制度开展绩效评价,年度考核根据教务处、科研处、地方合作处等相关办法执行。各机构平台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由执行(副)院长牵头拟定各平台内人员考核和激励办法,并由商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机构平台每年要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小结,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机构平台的研究成果要体现应用性,多向《浙江社科要报》或国家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提交决策咨询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年度考核优秀机构平台和先进个人政策、经费、人员编制和荣誉等多种形式的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机构平台,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撤销机构平台等处理。

第五章 注销与撤销

第十五条 机构平台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如申请注销,按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机构平台有以下行为或现象之一者,予以撤销,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撤销手续,责令机构平台终止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违规责任。

平台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平台从事非法合作项目者;

平台存在弄虚作假,仿造项目合同,套取学校政策扶持和资金资助者。

第十七条 机构平台注销或撤销后,不得以原平台名义承接任何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市、学校等上级相关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