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文件制度  >  正文

文件制度

商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28      浏览量: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台学院发〔2021〕122号关于印发《台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指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使用各类经费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具体的解释参见台学院发〔2021〕122号关于印发《台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维护学院利益原则,并成立商学院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学院的采购工作。

第一条 关于学院负责的校批学院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时学院应组织至少有3人参加的采购小组负责采购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调研、设计和采购预算的编制;

(二)负责采购项目前期资料准备,提出采购申请;

(三)负责项目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参数设定,确认采购文件的内容;

(四)完成进口产品和单一来源产品的论证工作;

(五)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项目评审;

(六)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并履约;

(七)建立验收专家资料库并组织项目完成验收;

(八)负责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九)负责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条 5千元(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除外),学院自行决定采购,货物类需做好相关入库出库手续。

第三条 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耗材,教学、科研使用的材料、易耗品,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具体按《关于推进浙江“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采购工作的通知》(台学院办发〔2018〕13号)执行。学院由专人负责相关的出库、入库手续工作。

第四条 科研经费项目的采购,具体参照《台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商学院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执行。